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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精准处置问题线索
信息来源:昭通市纪委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1日  ‖  查看3777次

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中,问题线索的处置是家常便饭。面对问题线索,我们看问题的维度越多、分析问题的方法越多,恰好体现出对问题的认知更加面全、更加深刻。只有多维度、广视角综合分析研究问题线索,才能更加合理有效处置和做到有效监督、秉公执纪。笔者结合问题线索处置中的一些感受体会,就监督执纪问责中如何借鉴运用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理论与结果无价值理论”精准处置问题线索,谈一些浅显认识。

一、问题线索处置中存在的困难表现

问题线索处置中,集体研究时往往看法不一,提出的处置建议五花八门,有的建议甚至给最终拍板的领导出难题。表面看是大家在发挥民主决策优势,本质上是大家对问题线索的价值取向存在重大偏差,思考问题的维度单一,解决问题的方法单一,表现形式集中在三个方面。

思维角度单一。在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用单一思维分析、处理线索的情况多见常见,最大的区别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认识往往很难统一,各自都想尽理由和办法死守自己的建议。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行为为中心,侧重谈违纪违规行为的极端异常性,过分强调行为的危害性必然导致忽略行为引起的后果,甚至会出现行为未引起严重后果仍然要求从重处分的意见;另一种则相反,以结果为中心,侧重谈违纪违规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过分强调只要产生不良影响就要从重处分,压根不考虑当事人的动因以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联。

极端建议常见。在处置问题线索中,有少数人很难走出自闭的思维盲区,不系统研究违纪违规行为必备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把握不好违纪违规与非违纪违规的界线和处理尺度,分析问题线索不聚焦“七个有之”和“五个有的”,把一些工作不踏实、不认真和能力不足、方法不多等多数普通干部身上普遍存在行为冠以形式主义或官僚主义,建议从严从重处理、高压震慑;另外与之相反的意见,是看不清一些“关键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本质,一味帮其开脱,意见彰显不出激浊扬清的价值。

集中决策困难。多数问题线索的处置,大家各抒己见、观点不一,有的建议本质上就是拍拍脑袋提出的,还有的是脱口而出的想法,甚至有时会出现观点相互背离的情况,这也是问题线索处置决策中最大的困境。面对庞杂的处置建议,把握刚柔并举、宽严相济的难度增大。

二、问题线索处置需多维思考、综合考量

监督执纪问责既要解决认识的问题,也要解决方法的问题。在监督执纪问题工作中,应当注重通过多维度、广视角分析问题线索的本质特征,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与结果”的双重效应,寻求处置方式的最佳平衡点。

基础理论再认识。“行为无价值理论与结果无价值理论”是刑法学的两个归责理论,是两种思维方式,解决的是优先关注行为还是优先关注结果的问题。行为无价值理论以行为为中心,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首先是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犯意、实施什么行为,然后才考虑该行为引起的结果。结果无价值理论以结果为中心,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首先考虑行为对被侵害对象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再追溯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引起的,由此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结果双考虑。纪律规矩与法律一样,无纪就谈不上违纪,无规就谈不上违规,无禁就谈不上违禁,纪规无明文规定不为错。违纪违规行为的裁量,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维度进行整体分析考量。行为上聚焦违反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引起群众强烈反响的典型行为,对标违纪违规行为侵犯的客体,注重根据当事人违纪违规前的表现、违纪违规的动机目的和具体的违纪违规事实、性质、危害等,进行综合考量,依纪依规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上着重考虑违纪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注重看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的,执纪问责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总体上,应当综合对问题线索涉及的行为和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区别违纪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精准实施“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执纪问责措施,始终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彰显纪律处分的公平正义。

寻求有效平衡点。纪检监察干部既是执纪执法者,也是施治者,在“拔烂树”的同时,更要着眼于维护“森林”健康,“治病树”“正歪树”,做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挽救一批,上不负党托、下不负民心。监督执纪问责本质上是做人的工作,在问题线索的处置过程中,应当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查清违纪违规实事的基础上,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做好政治思想和纪法疏导工作,让违纪违规者认识错误、内心震撼、回归正轨。对违纪违规者要严肃查处,坚持执纪必严,用铁的纪律强化对监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纪党规的行为,从严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严守底线、不踏红线;对被诬告者要及时澄清正名,注重消除公众疑惑,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让被诬告者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查实举报人的要规范其言行和进行提醒,共同维护亲清政商关系;为担当者担当,旗帜鲜明地为敢担当、有作为的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应该容错的要大胆容错,不该容错的坚决不容,引导更多担当者心无旁骛、义无反顾地撸起袖子加油干,专心致志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三、问题线索需精准定性、有效处置

问题线索的处置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才能维护监督执纪问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实事清楚,力求精准定性,贯通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达到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震慑效果。

二元论优先。综合运用“行为无价值理论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从行为和结果两个维度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分析。问题线索为一般性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一般性问题线索中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以采取提醒谈话的方式处置,最多再要求当事人作出深刻检讨,重在教育引导,体现抓早抓小和防微杜渐。如某乡镇在发放惠农补贴时,制表的人员将发放的总金额汇总错误,分管人员签字同意发放,财政所人员按照该表对应到户发放。事后被巡察组发现作为问题线索移送,要求进行初核。初核组讨论处理意见时,有的认为问题不大、作初核了结处理,有的认为把制表过程当作一种形式主义对待、要求立案调查,大家意见分歧,幅度跨度较大,很难形成统一意见。但如果大家都运用“行为与结果”二元思维来分析这个问题线索,其实建议非常好统一。其道理很简单,从行为角度看,该表是对应到户进行发放的,只要到户数据不错,总数不影响正常发放,总数出错不是大问题、重要问题,这种行为是日常工作中很多人都会出的错误,行为具有一般性,不具典型性;从结果角度看,资金发放并没有因为总数出错影响正常发放,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反响和产生严重后果。鉴于以上两个维度的分析,处理建议应当为:建议该问题线索作初核了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书面作出深刻检讨。

三分法定格。坚持在“行为无价值理论与结果无价值理论”平衡点,如果行为具有特殊性、典型性,先行为后结果;如果影响恶劣、结果严重,先结果后行为;如果行为具有特殊性、典型性且影响恶劣、结果严重,行为、结果同时双重考虑。先行为后结果问题线索,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负担的,违规克扣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利用宗教或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等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这些严重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关系的行为,即便情节较轻,不论结果如何,也要坚决露头就打、严查快办,从严惩处、绝不姑息,曝光警示、持续震慑。先结果后行为问题线索,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强调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才予以处理的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盲目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重在关注分析情节的严重性和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则从严查处,如情节轻微、后果平常则以教育提醒为主。结果、行为同时双重考虑问题线索,如一些已经触犯刑律的职务犯罪行为,既要分析行为的恶劣性,也要分析结果的危害性,既要从严查处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更要从重查处犯罪行为。

综合性评判。坚持换位思考,提出的处理建议如果你是当事人,给予你本人相应的处分,你自认为冤不冤枉,如果自己都认为“有点冤”或“很冤枉”,说明建议的处分可能过重;如果自己认为轻了,说明建议的处分可以再加重一点,但仍要把握好度,不能加得过重。坚持置身群众看待处理结果,把自己真正当成普通群众中的一员,注重从公众的角度和以群众的眼光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尊重最广大群众的意愿,问题线索的处置要让明眼人都觉得处理合情、合理、合规,把人民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应当通过综合性评价,确保问题处置的处理尺度达到既维护党纪权威又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当事人接受。比如媒体曝光的某副局长因洗澡4分钟不接电话受处分被撤职一事,新闻一出,叫屈喊冤者不少。原因是我们反观通报,发现信息不完整,看不出当事人不接电话是否故意,也未谈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对违纪事实过于轻描淡写,反而在谈及影响后果则是大书特书、措辞严厉。这样的通报内容让人真的看不出官僚主义、作风漂浮,反倒让人觉得这种处理过于严厉、太上纲上线,通报结果适得其反,最终被迫以撤销告终。所以,从严监督执纪不能生搬硬套、脱离实际、简单粗暴,监督执纪是转化人的工作,不能忽视情理、挫伤同志之心,更不能颠覆公众的正常认知。(罗华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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