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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全文来了
信息来源:云县纪委监委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4日  ‖  查看1592次

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加强村(社区)小微权力监督,切实提升乡村(社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临办发〔2018〕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对村(居)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在乡(镇)党委、政府、纪委(派出监察室)的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居)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产生

  第三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行政村(社区)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原则上设3人, 5000人以上的原则上设5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原则上不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鼓励退休回乡定居公职人员参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社区)会计(报账员)、村(社区)文书、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本村(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 上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社区)党组织主持,乡(镇)党委、纪委(派出监察室)监督。

第三章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六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各项制度,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落实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三)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

  (四)检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和村(居)民小组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五)反映村(居)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及时办理。

  (六)主持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受理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村(居)务决策、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居)民反映强烈的村(居)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村(居)民小组组务和村(居)务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三)审核权。对村(居)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核,对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村(居)民小组“三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社区)组两级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居)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社区)组日常工作。

  (五)主持民主评议权。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居)民或村(社区)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

第四章 村(居)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监督村(居)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监督村(居)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二)村(社区)财产管理情况。主要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重点对村(社区)集体财务支出事项进行审查,对村(社区)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对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流转等土地管理使用政策执行和农村宅基地分配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村(社区)其他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监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四)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监督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村(社区)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

  (五)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监督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社区)、推进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设法治乡村(社区)、平安乡村(社区),提升乡村(社区)德治水平等情况。

  (六)村(社区)组干部廉洁履职和作风情况。主要监督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是否存在涉黑涉恶、宗教种族势力侵蚀、庸懒滑贪等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是否存在微腐败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围绕村(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提出工作建议。

  (三)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必要时可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委(派出监察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纪委监委反映。

  (四)通报反馈。采取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五)列席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居)务和经济事务各类议事协商会议。

第五章 村(居)务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在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居)务联席会议等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推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村(居)务分析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也可结合实际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居)务监督工作,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

  (二)工作报告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应当向村(社区)党组织、每半年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委(派出监察室)汇报1次村(居)务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认真听取村(社区)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委(派出监察室)的指导意见。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工作,全面报告监督事项情况,回应村(居)民关注的问题。

  (三)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1次民主评议。

  (四)台账管理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必须及时健全完善档案台账资料。

第六章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纪委(派出监察室)要有计划地开展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例会,采取集中授课、现场解疑、工作交流、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传达学习各级会议精神,听取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安排部署重点工作。要及时通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乡(镇)召开的乡村(社区)两级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会议,确保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全面准确掌握村(社区)工作事项,及时精准开展监督。乡(镇)党委、政府、纪委(派出监察室)及村(社区)党组织要指导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考评,采取听工作汇报、查阅监督工作资料、征求村(社区)党组织意见等方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每年年终评价意见,经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年底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按照相关规定由县财政统一保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用品等工作经费在村(社区)工作经费中给予保障。各村(社区)党组织应当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切实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章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业务生疏,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党组织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特别是监督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责令辞职或提请罢免。

  第十六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利用监督之机以权谋私,在村(社区)组织中拉帮结派、挑起矛盾的,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党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不力、监督走过场,致使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多发频发以及村(社区)“两委”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处违纪违法人员的同时还应追究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2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2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县纪委监委、云县委组织部、云县民政局、云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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