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信息来源:云县纪委监委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4日 ‖ 查看1667次
云县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作风革命,加强效能建设,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持续转变全县公职人员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提升公职人员素质,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树立良好的公职人员形象,实现“风清气正、政通人和、经济发展”三个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依法履职公职人员。第二条 公职人员要自觉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第二章 政治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严守党的政治规矩。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通过各种形式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出入境; (三)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 (四)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五)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迷信活动; (六)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以及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和签名等活动; (七)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八)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反对或对抗党和政府,制造矛盾,破坏社会稳定; (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 (十)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人事纪律,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听从组织安排,维护组织权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任免决定;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拉票贿选;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不及时和如实填报个人廉政档案;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四)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或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五)违规发展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六)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第三章 工作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正确行使工作职权,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只表态不落实,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付诸行动; (三)违规干预与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四)违规扣留、克扣群众财物,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违规收费; (五)在惠民政策落实中优亲厚友、与民争利;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六)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第六条 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检查调研讲排场,接受宴请; (二)未经批准接受分管单位(部门)或有工作业务关系的企业宴请; (三)未经批准参加各类剪彩、奠基、挂牌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茶话会、研讨会和论坛会; (四)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乱表态、乱承诺,敷衍应付,掩盖问题; (五)超标准装修和使用办公用房,退休或调离时不腾退办公用房和周转用房。 第七条 严守规章制度。勤奋工作,高效办事,服从管理,勤俭节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旷工;外出不请假不报告,自由散漫;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对上级部署的工作、领导交办的任务不催不办、不推不动; (四)本位思想突出,凡事只以部门或个人利益为重,不考虑工作大局和长远利益; (五)随意更新、配置、丢弃办公用品,或将办公用品带回家中长期占用; (六)下班不关闭办公设备电源、水龙头,不及时维修用水设备,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八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及培训规定要求,参加会议及培训期间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不按要求参加会议,或指派他人代替参加; (二)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或早退,在会场内随意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频繁走动、打瞌睡、开小差、交头接耳等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三)用公款相互宴请、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四)组织、指使、参与会议或培训期间的非组织活动; (五)违反省、市、县培训管理规定,私自外出活动、娱乐、住宿; (六)泄露会议、培训涉密内容、涉密材料;随意散发、丢弃、转借、复印、公开会议、培训文件资料。 第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增强保密观念,自觉保守工作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记录、储存、复制、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私自留存秘密载体; (二)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 (三)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资料; (四)在发现秘密文件资料丢失后不及时报告; (五)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条 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办案工作纪律,依规依纪依法行政,秉公执纪执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证执纪执法、越权执纪执法; (二)不开具法定票据,随意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扣留财物,挪用或擅自处理暂扣物品及罚款; (三)执纪执法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利用执纪执法权力以权谋私。
第四章 文明礼仪规范
第十一条 严格公职人员礼仪要求,保持仪容仪表整洁,衣着大方得体,待人热情诚恳,言行文明有礼,提倡讲普通话、说文明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衣着不得体。上班期间着装随意,穿拖鞋、穿半截裤、穿超短裙等;参加会议、检查、视察或接待等公务活动未按要求着装; (二)仪容不整洁。不注意个人卫生,饰品佩戴不适宜,发型发色不庄重;工作期间女士化浓妆,男士留长发长须; (三)公务场所姿态不文雅。与人交流肢体语言不适度,用语不文明。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家风优良,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生活追求低级趣味。组织或参与卖淫嫖娼,对他人性骚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 (二)加工、运输、吸食、注射、买卖毒品或违禁品; (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四)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五)违背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酒后滋事,破坏公共秩序;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丧葬管理规定,带头推进丧葬改革,节俭治丧,文明祭扫。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室)、停柩、游丧; (二)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 (四)在林区、景区、居民区、城区街道等禁火区域焚烧祭品、燃放鞭炮; (五)对殡葬改革工作持有抵触情绪、对抗或在群众中散布反对言论。 第十四条 坚持文明出行,文明行驶,文明礼让,带头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超速行驶,随意变道加塞; (三)向车窗外吐痰或投掷杂物; (四)闯红灯,随意翻越道路隔离护栏; (五)在公共场所不按规定、指示乱停放车辆。
第五章 廉政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二)索取、骗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财物;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利用婚丧等宴请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违规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及私人会所; (六)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七)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利用自身影响经商办企;参与或以他人名义参与违法用地、违法采矿采石采沙以及违法违规建设、占道经营等; (八)违规租赁、买卖公租(廉租)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九)与企业老板以利而交,保持不正常往来; (十)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十一)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十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十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占用公私财物,或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十四)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十五)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存私放公款; (十六)违规自定薪酬或者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制度,如实反映公务活动接待情况。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公务用餐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公务用餐提供高档菜肴或食用保护野生动物、违禁品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四)公务用餐执行“光盘行动”不彻底,铺张浪费; (五)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六)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接待以外的要求,接收礼品、礼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七)出差和下乡公务用餐不按标准缴纳伙食费; (八)出差期间住超标准宾馆、住房。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节假日一律封存公车(值班、处突车辆除外)。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以换用、借用名义长期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的车辆; (四)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五)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 (六)因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或到新单位后继续使用原单位车辆; (七)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第六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规范(试行)》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是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组织公职人员学习、遵守、维护《规范(试行)》,将其融入到公职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履行好主体责任。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和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规范(试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推动《规范(试行)》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范(试行)》的行为,按照干管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按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问责、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职公职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试行)》由县纪委县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本《规范(试行)》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或今后上级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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